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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技术孵化器成功经验与启示
日期:2016/6/26  人气指数:8692
       以色列被普遍认为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孵化器。政府在创业企业早期的“死亡谷”坚定扶持,承担最大的风险却不共享收益,这是以色列创新中最不可或缺的要义之一,它使得高科技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本身成为了以色列两大支柱性产业,更使得其他产业获得更大的发展,使得800万人口的弹丸小国在纳斯达克的上市企业数量仅次于美国。
        一、以色列技术孵化器的运行模式以色列的科技孵化模式灵活多样且极具可持续性,其不论从资本构成角度,还是从经营决策角度,都不拘一格。不仅有政府主导把控的孵化器项目,如政府技术孵化器计划,还通过私有化改革形成了更具市场竞争力且自身具有盈利能力的私营孵化器,另外,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孵化器以及大学科学园也是以色列技术孵化体系的中坚力量。以色列政府的相关机构(即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对各类孵化模式或帮扶或引导,在各个层面均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以色列科技孵化的发展,孵化机构运营有逐步减少政府参与、强化孵化机构自身盈利能力的趋势。
        1. 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发挥引导作用。以色列被认为拥有世界上最具独创性的互联网环境,每年成立的公司超过250家。全球顶尖的新媒体扩过公司都在以色列设有研发公司,如谷歌、脸书、美国在线、Ebay、雅虎等。以色列的新媒体及互联网公司每年出口的高端服务价值达数十亿美元。
       隶属以色列工贸部的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开展商业性的研究与开发,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其负责评估和管理国家产业开发基金,对通用技术和企业高科技含量产品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并实施高科技孵化器项目,为 科技人员实现从技术成果到产品产业化提供风险资助。除资金支持外,还帮助受扶持企业开发市场,以及进一步吸引资金。受扶持企业只需吸引到资金,能够“毕业”之后,再偿还原先借的基金。
       根据《工业研究和开发鼓励法》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主要资助对象为:新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孵化器内的;现有公司的研发;促进研发项目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帮助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普通的研发基础设施。
        2.  专业化的大学科学园大学是以色列最主要的科研基地,以色列全国R&D总投入约37%是用于各大学的科学研究与开发。基础研究几乎全是由大学进行,而大学在进行内容广泛的基础研究的同时,还与公司、企业合作开展工业R&D活动。以色列有七所世界一流的大学,这些大学都建有自己的科学园,这些科学园也被称为孵化器。科学园成立的背景与技术孵化器相似。以色列各大学科学园的项目根据各个学校学科特点在专业上有所侧重。
       为了把孵化器运营好,科学园非常重视两个联系网:一是和投资者、大公司、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联系网;二是国内外的“以色列理工学院校友会”。他们能为孵化器提供很多帮助,如寻找合作伙伴、市场、资金等。园内设有对科学园进行独立经营和管理的公司,用以帮助项目从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获得资助;帮助项目运行和管理;帮助项目制定资金、生产和市场战略;为项目开发的成果转向生产和转向市场寻找投资公司和投资人、合作伙伴;帮助项目在孵期间具备必要的资源,使项目成功的发展为独立的新兴公司;还有法律援助、申办专利等服务。
        3.  大学技术转移模式以色列是全球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典范,不仅政府注重科技政策向科技成果转化倾斜,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也积极主动地开展技术转移,取得了显著成绩。以色列大学系统内共建有7个技术转移机构,除了海法大学,其他6所研究型大学均建有自己的技术转移公司(technology transfer company),通称“TTC”,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在人事、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并独家享有其所在大学全部职务发明的使用权。
        作为全权负责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商业化的机构,TTC主要负责管理和保护大学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界联络;授权国内外企业应用大学的专利技术;经费与资产管理;资助大学的研发项目。TTC通过专利技术许可;创建独资企业;与企业合资成立一个新企业转化大学的专利技术;基于企业技术需求,与企业签订委托研发合同,组织人员研发;推动大学与企业合作研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将技术向国外转移等多种途径实现技术转移或为技术转移创造条件。
        以色列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模式具有模块化的特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下图详解了以色列高校成果转化的流程。
       二、以色列技术孵化器运作特点创新科技产业为以色列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技术孵化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色列技术孵化器运作模式最显著的特征是:发明者或创业者的项目、政府的资助与孵化器的服务三者紧密结合。以色列政府技术孵化器已累计孵化了超过1500家初创企业,每年70至80个。这些“毕业生”中有60%成功吸引到私人投资。
        1.  技术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技术孵化器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提供孵化场地,研发设施和共享基础设施,拥有专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孵化项目入驻以后,技术孵化器为发明者或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申请政府研发经费的资助,协助寻找配套资金的支持,并提供集中的秘书、财务、法律等行政管理服务,以及管理支持、专业指导等,特别是为项目公司配备经理,组建创业团队,扶持项目公司运作走向正轨。孵化器的收入20%来自首席科学家办公室,30%来自项目公司的服务收入,50%来自转让股权的收入。
         2.  卓有成效的孵化器私有化改革自2002年至 2010年底,以色列 23家技术孵化器全部完成私有化改革。技术孵化器的私有化增加了私人公司和个人在孵化器中所占有的股份,孵化器由非营利机构变成营利性公司,且允许孵化器在孵化项目中持有更多股权。孵化器孵化项目的种子投资由政府提供,政府承担失败风险,若创业企业得到了后续投资,或者寻找到了新的合作伙伴并获得了离开孵化器独立运作能力,政府会收回种子投资。政府不干涉孵化器内部事务,孵化器就每个项目与 OCS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责任关系。孵化器行使政府对每个项目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能,支配资金的使用,并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的监督。
        3. 技术孵化器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共赢跨国公司与技术孵化器合作的方式是每年向孵化器投资,公司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孵化器的董事会,并对全部在孵企业持有孵化器所占20%股份中的一部分。公司有权向其感兴趣的某些企业提供配套资金(两年期间总额5万美元)。一旦公司提供配套资金,即可以获得除初期持有的股份之外,该企业20%的股份。若有必要,公司有权对企业进行追加投资,并获得相应的股权。这样的合作投资既造就了一批具有潜在价值的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高技术企业,又使跨国公司得以在管理良好的组织内,接触企业并对其进行“动态的投资考察及评估”,且能与政府共担风险。
       三、以色列科技孵化器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  弥补软服务短板,提升孵化器定位层次。
      以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多是由政府投资组建,往往是克隆一个小型工业园的建设方式,定位于“孵化器 = 物业管理+优惠政策”的模式。可以说,重硬件设施建设,轻配套软服务是现阶段科技孵化器的通病和硬伤。而实践上看,新创企业在发展初期多有投融资、法律、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软服务需求。因此,精准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和中介网络,进而推进孵化器创业氛围的建设即区域创新环境的建设,对于孵化器内新创企业的成长及发展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孵化器在注重软环境建设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不断强化自身的孵化功能、推动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要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需求,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从创业苗圃到孵化器、加速器,再到产业园等,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2.  以项目经理人制度为切入点,创新管理机制。
       目前,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说多为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单位性质。孵化器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和人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孵化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改善这一现状,一方面,政府要确立市场化改革方向,以资源引导为主,以信用授予等方式协同发挥作用,成为创业环境的规划者和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并营造良好的支持环境。另一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入市场机制,对孵化器的组织机构和产权进行重新界定,从而实现孵化器运作企业化,管理人员专业化。公司制的孵化器可多方面引入社会投资机构,吸引官、产、学、研、资、介、贸等一切必要的发展力量投入到孵化器的建设中来,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孵化器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特别是要实施项目经理人制度,为每个项目配备有经验的经理人,组建创业团队, 全程、全方位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既有技术方面的专业服务,而且也有全方位的中介服务。而评价一个孵化器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健全的孵化中介服务网络的形成。这也正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3.  联合风险投资,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多元共赢。
       对在孵企业的投资形式单一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可将各项基金作为种子投资,为孵化器分担风险并鼓励技术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孵化器,实现多元发展。积极完善孵化器的投融资功能,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孵化体系内的天使投资网络,实现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的共享。积极同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面向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解决在孵企业融资困难。孵化器要加强对在孵企业的有效监控,降低孵化成本和风险,疏通创业者与风投机构之间的沟通管道,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4.  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原则,加速科技成果处置和转化。
       要着力从运行机制上突破产学研脱节瓶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支持科研单位加大对科研团队的激励力度,大胆推行科技成果处置与分配,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确立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法定责任等;完善多元主体、各种组织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改进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加强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强化成果转化收益合法性保障。
 
(本文转自中以创新创业合作研究中心,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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